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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判中,法官写判决书时故意隐瞒重要事实和证据犯啥罪
1996年至1999年期间,我为某单位推销产品。2001年3月该单位向法院起诉我说我欠其款不还,经查该单位有几笔款没有给我上帐,其中1998年5月25日,其供销科长张某在我家拿现金10000元没有上帐(他给我打的条暂时没有找到)。
2001年6月5日开庭时我说张某98年5月25日在我家拿过10000元现金没有上账。他给法官说他没有在我那里拿过现金,只拿过一次汇票因他没有银行的帐户取不出来钱,他来用我的身份证,又用单位的公章,直接由银行转到单位帐上。
法院于2001年7月19日给银行下达了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看张某拿我的身份证办的汇票是哪一笔?
银行7月23日的回执证明;一、他拿我的身份证办的汇票是99年5月24日的,而他在我家拿钱的时间是98年5月25日,时间相差一年;
二、他说他在我家拿的是10000元汇票,而他拿我的身份证办的汇票是8500元,而不是10000元,而且该汇票是我直接交给财务上的,财务上给我开有收条,并且盖有公章,字也不是张某写的,财务上的公章是不可能让张某带在身上到处跑的。
三、他说在我家拿的是出纳经手的10000元汇票,而该汇票是电汇,他根本没有办法经手。
后来庭审时我提出“张某在上次庭审后承认了在我家拿的是出纳经手的10000元汇票,而该汇票是电汇,除了汇款时银行在给汇款人填写的《电汇凭证(回单)》上加盖了银行专用的有汇出行名称和汇款日期的三角章后交给汇款人作为记帐凭证和与收款人对帐的依据外,其他人不经手任何文字的东西,收款单位是以收款行收到款后给其开具的进帐单或入帐单记帐,张某根本没法经手。由此推断张某在我家拿的是现金而不是汇票,张某说时间长了,记不清了。庭审笔录是“我(张正亮)是否拿过其钱记不清了。”
以上事实和证据证明,张某从来没有说过根本没有在我家拿过10000元钱,只是说时间长了,记不清拿的是汇票还是现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不管张某对我的陈述的回答是时间长了,记不清了。还是我(张正亮)是否拿过其钱记不清了,都说明了他“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应“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张某本人承认,可是法官却在判决书中隐瞒了这些事实和证据并以“关于被告提出的张某拿走其款10000元,张不予认可,其也未提供证据,本院不予认定”为理由判我败诉。
我对该判决不服,上诉至中级法院;并向中级法院提供了原审人民法院2001年7月19日给银行的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和银行农行7月23日的回执以及基层人民法院2004年6月24日的庭审笔录,可中级法院的判决书也以“XXX称张某从其家拿走的1万元没上帐的问题:由于张始终不承认该笔款项,XXX自己也不能举证证明其主张,因此,本院不于予支持”。
我明明提供有证据,张某也从来没有说过根本没有在我家拿过10000元钱,只是说时间长了,记不清拿的是汇票还是现金,法官却在判决书中隐瞒了这些事实和证据。他们这样做算不算违法?违反了哪条法律?
最佳答案 - 由投票者2008-03-23 18:12:11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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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至1999年期间,我为某单位推销产品。2001年3月该单位向法院起诉我说我欠其款不还,经查该单位有几笔款没有给我上帐,其中1998年5月25日,其供销科长张某在我家拿现金10000元没有上帐(他给我打的条暂时没有找到)。
2001年6月5日开庭时我说张某98年5月25日在我家拿过10000元现金没有上账。他给法官说他没有在我那里拿过现金,只拿过一次汇票因他没有银行的帐户取不出来钱,他来用我的身份证,又用单位的公章,直接由银行转到单位帐上。
法院于2001年7月19日给银行下达了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看张某拿我的身份证办的汇票是哪一笔?
银行7月23日的回执证明;一、他拿我的身份证办的汇票是99年5月24日的,而他在我家拿钱的时间是98年5月25日,时间相差一年;
二、他说他在我家拿的是10000元汇票,而他拿我的身份证办的汇票是8500元,而不是10000元,而且该汇票是我直接交给财务上的,财务上给我开有收条,并且盖有公章,字也不是张某写的,财务上的公章是不可能让张某带在身上到处跑的。
三、他说在我家拿的是出纳经手的10000元汇票,而该汇票是电汇,他根本没有办法经手。
后来庭审时我提出“张某在上次庭审后承认了在我家拿的是出纳经手的10000元汇票,而该汇票是电汇,除了汇款时银行在给汇款人填写的《电汇凭证(回单)》上加盖了银行专用的有汇出行名称和汇款日期的三角章后交给汇款人作为记帐凭证和与收款人对帐的依据外,其他人不经手任何文字的东西,收款单位是以收款行收到款后给其开具的进帐单或入帐单记帐,张某根本没法经手。由此推断张某在我家拿的是现金而不是汇票,张某说时间长了,记不清了。庭审笔录是“我(张正亮)是否拿过其钱记不清了。”
以上事实和证据证明,张某从来没有说过根本没有在我家拿过10000元钱,只是说时间长了,记不清拿的是汇票还是现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不管张某对我的陈述的回答是时间长了,记不清了。还是我(张正亮)是否拿过其钱记不清了,都说明了他“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应“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张某本人承认,可是法官却在判决书中隐瞒了这些事实和证据并以“关于被告提出的张某拿走其款10000元,张不予认可,其也未提供证据,本院不予认定”为理由判我败诉。
我对该判决不服,上诉至中级法院;并向中级法院提供了原审人民法院2001年7月19日给银行的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和银行农行7月23日的回执以及基层人民法院2004年6月24日的庭审笔录,可中级法院的判决书也以“XXX称张某从其家拿走的1万元没上帐的问题:由于张始终不承认该笔款项,XXX自己也不能举证证明其主张,因此,本院不于予支持”。
我明明提供有证据,张某也从来没有说过根本没有在我家拿过10000元钱,只是说时间长了,记不清拿的是汇票还是现金,法官却在判决书中隐瞒了这些事实和证据。他们这样做算不算违法?违反了哪条法律?
*您的回答:
答:自认倒霉吧。法官无错。你对你的主张无法举证只能承担败诉了。
你输在技巧上。
打官司,首在法律,次在证据,再次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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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自认倒霉吧。法官无错。你对你的主张无法举证只能承担败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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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客
222.66.170.*
四、沈老太处境悲惨
该案发生时陈主管上海,其小兄弟吴明烈曾任黄浦房地局局长。1月16日俞书记说:“有过去违背政策动拆迁以及野蛮拆迁的问题”,此案即是。
沈老太96岁,无子女,特困对象,腿残。对这么诸多困难的特殊老人,他们不依照老年人保护法,反而违法侵害其合法权益,这会让上海的世博会主题“城市,让生活更美好”蒙羞。
请打虎英雄象鉴别真假虎照一样,明辩证据图片,揭露这起比华南虎照更无耻的假案:世博动迁冤案 共六页
blog.focus.cn/group/blogforum_detail.php?blog_id=21760080&msg_id=160085977 -
过客
222.66.170.*
三、法院不按政策,枉判
“他处有房”应当是享受过福利分房或拆迁补偿,我姨母解放前就有几十平方的房子,从未享受过。姨母无子女,二十年前她的房子与我结婚分的房合并,户口、吃住都在一起。不是动迁前才迁进来户口。
《世博细则》认定“他处有房”有5条标准。5条标准中没有一条适合她。一、二审判决书都均未指明是依据哪一条。我(沈老太外甥)申诉时表态:只要法院明确指明是适合哪一条,我就主动签约到强迁房去,但是,申诉复查结论仍未从中认定一条。蛮不讲理:就象警察说你违反交通规则,却讲不清是闯红灯还是没走横道线。 -
过客
222.66.170.*
二、被告涂抹证据、法官隐瞒证据,联手诬陷老人“他处有房”
一审中,被告黄浦区房管局把证据《住房配售单》(图二)中“受配”、“购房”的关键部位弄污浊,谎称“购房”为“受配”(图三);黄浦区法院把原告清晰的证据《住房配售单》(图一)隐瞒,掉包成不属于证据范畴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图四->图五)。双方联手把产权房交换歪曲成分配而来的住房,共同炮制了老人“1998年受配安置于本市中山路 x号x室房屋内”的虚假事实。
法官公然违反“法官法”第十一章第三十二条。 -
过客
222.66.170.*
一、动迁组因我姨母残疾要多给安置费,找借口不予安置
动迁房屋中没户口的人安置了,有户口的老人不安置
我家四人两套房子:我、妻、子住中山路;姨母住南江路。。2005年世博会动迁南江路的房屋(里面有我和姨母2个户口),安置了我、妻子和儿子,不安置姨母。理由是姨母在中山路“他处有房”。我的妻、子都不是“他处有房”,为什么偏偏姨母是“他处有房”呢?荒唐:就象学校同意妹妹上学了,却说姐姐未到入学年龄而退学。
上海黄浦房地局主持裁决会,明知动迁组安置不合理,故意回避。我两次对不安置姨母提出异议,他们的笔录中都不予记录,在裁决书上说我“没有异议”。 -
过客
222.66.170.*
引子: 乙借钱不还,甲告上了法院。甲和乙都向法院提交了一张证据:“甲借给乙一万元”。
乙的证据“给”字很模糊,乙在法庭上说:证据证明“甲借了乙一万元”。
法院采纳乙的说法,并把甲的证据换成了一张不相干的字条,判甲败诉。这是天方夜谈的故事。
可悲的是,上海黄浦区却真的发生了类似的案子。
上海黄浦区法院隐瞒原告证据
帮房地局诬陷九旬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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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认倒霉吧。法官无错。你对你的主张无法举证只能承担败诉了。
你输在技巧上。
打官司,首在法律,次在证据,再次在程序。 -
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但是可以通过申诉途径解决,对于枉法裁判的行为可以起诉获得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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